一、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必要条件
企事业单位在科研、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尤其是检验试验过程中,要使用到大量的计量器具,如专用的卡尺、千分表、千分尺;生产过程投料的磅秤、过程监控的监视仪、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流量表、成品检测用到功率计;生产和检验共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配备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算机软件等等。按照GJB9001A-2001标准7.6条款有两项要求:一,该计量器具是在监视和测量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二,该计量器具监视和测量结果能够为产品(或服务)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校准或检定。
二、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的区别
逗校准地和逗检定地是保障量值准确有效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校准和检定从量值溯源来讲,它们是相同的,但从法律效力上讲,它们又是不同的。GJB9001A-2001标准中7.6条款a)要求: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必要时,测量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标准中的逗或地字确定了校准与检定之间的并列和可选择关系。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自行选择检定或校准的方法。
校准是企事业自愿的溯源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事业可以自行进行校准,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校准的结果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该报告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而检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执法性行为,检定结果必须对送检的计量器具、仪器设备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当结果是合格的,则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则发给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器具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目录;二是该计量器具必须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特定用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目的以外的计量器具,如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一般可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控制。